在职称申报过程中,社保缴纳问题常常成为许多申请者的难题。特别是当社保并非在实际工作单位缴纳时,这可能会影响职称评审的资格认定。此类问题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非常常见,尤其是在人员调动、跨单位工作或自由职业的情况下。面对这种情况,如何应对成为了许多申报者关心的重点。以下是有一些应对策略参考:
实际工作单位委托第三方缴纳社保(属于社保代缴性质)
这种情况一般大型公司比较常见,因各地分公司较多,为了节约人力成本,将自己公司人员的社保直接打包给分公司当地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代为缴纳。我们申报职称时只需要提供社保代缴证明(俗称三方合同)以及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说到这,另外应该有很多人又有疑问了,什么是三方合同?具体是什么?三方合同个人与实际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保代缴公司(人力资源公司)与实际工作单位签署的社保代缴合同。体现出个人、社保单位、实际工作单位这三方之间的关系,所以俗称为三方合同。
注意,这种情况,若工作单位和人力资源公司,都在同一个城市,正常多数评委会是给报的。但如果实际工作单位在一个城市,而社保代缴在另外一个城市,给不给申报那就要看你申报专业评审的评委会了。比如:以南京为例,报建设工程类专业,报市人才,就不给申报。
人员借调:在特定的工作需求或安排下,员工可能被临时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但在此期间,其社保费用仍由原单位负责缴纳。这种借调情形常见于国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借调,集团内部的调动,以及企业间的借调等。所需材料包括:借调函、通知或红头文件等正式文件;借调协议、合同或证明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文书;详细阐述借调情况的情况说明。
总公司或分公司性质
若劳务合同是和总公司签订的,但实际工作委派到了其他城市的分公司,社保由分公司统一安排缴纳,这种情况是在社保缴纳地进行申报即可(江苏省部分城市支持在总公司申报,比如:南京政策文件就提到了,总部在宁可以在南京申报,具体以当地通知为准)
若劳务合同是和分公司签订的,但实际工作是在总公司,社保也是由总公司缴纳,这种情况是当然是在以总公司名义,在总公司所在地申报了。
在职称申报过程中,应如何填写工作单位呢?实际上,无论是实际工作单位还是社保所在单位,都可以作为申报的依据,但建议选择其一进行填写。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填写方式应遵循当地政策要求。例如,在江苏省内,多数职称申报情况下,申报者需根据社保所在单位填写申报信息,并相应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